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1-05
据了解养殖繁育母牛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规模标准要求项目县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凡得到2014年省农业开发办肉牛保母扩群项目补助的,不参加此项目。补助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每个场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2014年底前下达各项目县扩群增量任务,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防疫、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电子耳标佩戴、技术培训等方面支出(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
方案要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进行现场登记。重点登记基础母牛存栏数量和2015年6月10日项目结束时预计产犊数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公示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并认真填写2014年黑龙江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情况汇总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
补助对象新增犊牛后要及时向项目县畜牧部门报告,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核查时,要将基础母牛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与初生犊牛基础信息相结合,查看2014年黑龙江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基础母牛繁殖记录表,并拍取犊牛正面头像和侧身照留存,做到新增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性有据可查。
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新增犊牛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县级财政部门于1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存栏500头以上的基础母牛大型养殖企业补助工作,由省、县(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